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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示范科普画廊标准(橱窗式)(试行)

    为了推动全国科普画廊建设与发展,使其建设、使用、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的发挥科普画廊宣传作用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普画廊是公益性科普宣传设施,是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各级科协应将科普画廊工作纳入科普工作议事日程。
    第三条 科普画廊要面向公众,为社会各界开展科普宣传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以科普画廊为载体共同参与科普宣传活动,使之成为社会化科普服务的一个平台。

    第二章 宣传要求
    第四条 科普画廊的宣传内容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第五条 应配合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及当地重大科普活动等做好宣传。
    第六条 科普画廊宣传应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主要内容,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针对性和指导性强,便于公众理解和接受。
    (二)主题明确、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图文并茂。
    (三)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艺术性。

    第三章 管理维护
    第七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负责全国示范科普画廊的审定、监督和工作指导。
    第八条 全国示范科普画廊应做到产权明确,各级科协要加强对其指导和管理;画廊日常维护管理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专人负责、按时更换、经常维护。
    第九条 应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注意收集、整理以及反馈公众对画廊的宣传内容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科普画廊刊登的广告内容应与科普宣传内容有明显的区分界限,广告内容仅体现企业名称和标识,且版面大小不得超过展示版面的20%。
    第十一条 如果全国示范科普画廊出现迁移、拆除等变更情况,应逐级向中国科协科普部及时报告。

    第四章 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科普画廊应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保证建设占地的合法性。
     第十三条 科普画廊应建设在广场、公园、街道、社区等人群较为集中、便于公众观看的地方。
     第十四条 科普画廊造型要新颖美观,可视距离适宜,与周围环境相和谐。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每处科普画廊可建设成单面使用或双面使用的形式,但可用于科普宣传的展示长度不少于10米。
     第十六条 为便于科普资源共享和交流,科普画廊展板规格应参照通行标准,单块展示版面的高度不少于110厘米、宽度不少于90厘米,以利科普挂图、科普展板等多种科普宣传品的展出。
     第十七条 科普画廊应具备所需的照明和防水功能。
     第十八条 科普画廊应与当地的地理自然条件相适应,建设材料坚固、美观、耐用,确保画廊使用的稳定、安全。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标准解释权归属中国科协科普部。

发布日期:200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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