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邪教是在有了制度化宗教之后才出现的概念。在汉语语境中,“正”是褒意词,“邪”是贬意词,正与邪相对而言,相比较而存在。宗教为正,邪教为邪,正邪势不两立。邪附正而生,“附佛反佛,附道反道”。
根据笔者见到的资料,邪教一词首先在宗教中使用。据佛经记载,约在公元1-2世纪,从部派佛教中涌现出的全新派别大乘佛教,贬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为小乘佛教,甚至为“邪教”。
范文澜先生在《中国通史》第四卷说:“佛经有这样的说法:云何名恶知识?云何名善知识?佛告舍立弗言,若有比丘,教余比丘,汝当念佛念法念僧念戒念施念灭,如是等唯观涅槃安稳寂灭,唯爱毕竟清静,如是教者,名为邪教,名恶知识,是人名为诽谤于我助于外道。这段佛说显然是斥小乘教为邪教,小乘僧徒为恶知识。”
范文澜先生没有细说这段佛经出自何处。从上下行文看,可能出自《维摩经》(《维摩诘经》)。该经由后秦(384-417)僧人鸠摩罗什翻译。鸠摩罗什(344-413)父籍天竺,生于龟滋,后秦弘始三年(401)到长安,是位佛经大翻译家,所译《维摩经》被认为是独弘大乘,贬斥小乘的代表作。经中针对小乘佛教脱离世俗生活、闭门修行、以求解脱的偏向,提出只要身处尘世而心超凡俗,居家也能成佛,涅槃境界就在世俗生活之中。展示了大乘佛教强调在家修行的理论特色。
当然,小乘佛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邪教,只是教派间的极言贬斥而已。不过,从中可以看出,主张入世修行的大乘佛教与主张出世修行的小乘佛教之间,矛盾还是非常尖锐的。
二、政权(朝廷官员)使用邪教一词,始于唐代。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佛教长期与其相生相伴。在一般情况下,它们利益一致,相辅相成,和平共处。但是,宗教的发展一旦危及封建政权的税收、兵派等核心问题,反佛、禁佛、贬佛便不可避免。
唐高祖时,太史令傅奕曾多次上书,主张减少寺塔,废僧尼,指出佛教流弊十一条。傅奕说:“佛之经教,妄说罪福,军民逃逸,剃发隐中,不事二亲,专行十恶。……请胡佛邪教,退还天竺,凡是沙门,放归桑梓,令逃课之党,普乐输租,避役之曹,恒忻效力。勿度小秃,长揖国家”(僧徒不拜帝王)。傅奕进一步说:佛教“入家破家,入国破国”。
傅奕(555-639),唐初学者,相州邺(今河北省临漳西南)人,唐高宗武德(618-626)年间任太史令。他精通天文历数,曾多次上书请求废佛,并与佛教徒进行激烈的辩论,集魏晋以来反佛言论编成《高识论》十卷。从傅奕的上述言论可以看出,他是从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社会伦理原则、财政收入及兵源稳定等封建政权的核心利益出发,抨击佛教为“邪教”的。当时,新生的唐政权与佛教之间的矛盾尚未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待到唐武宗(李炎)会昌年间(841-845),便演化出一场全国性的禁佛毁佛运动,致使佛教元气大伤,史称“会昌灭佛”,亦称“佛难”。
三、南宋天台宗佛教僧人志磐贬茅子元创立的白莲教(白莲宗)为“邪教”。
茅子元,平江昆山(今江苏省昆山市)人,父母早亡,十九岁落发为僧,从天台宗名僧净梵习止观禅法,后改宗净土。南宋绍兴三年(1133),在淀山湖创立白莲宗,为净土宗的一派,又称白莲教。白莲教问世不久,被南宋高宗政权以“事魔之罪”取缔,茅子元被流放江州(今江西省九江市)。孝宗(赵昚)继位后,从白莲教的活动及教义中并未发现其脱离正统佛教,故而不仅赦免了茅子元,而且于乾道二年(1166)在宫中接见了他,并赐“劝修净业白莲导师慈照宗主”尊号。从此,白莲教又以特有的生命力公开传播,在南宋再未遭禁止。但是,在茅子元被赦免103年之后,却遭到南宋天台宗僧人志磐的极度贬斥。志磐在《佛祖统纪》一书中说:“吴郡延祥院僧茅子元者……自称白莲教导师,坐受众拜。谨葱乳、不杀、不饮酒,号曰白莲菜。受其邪教者,谓之传道,与之通淫者谓之佛法。”这是把白莲教看作“邪教”的最早记录。
进入元朝之后,白莲教继续以佛教净土宗面目公开活动了三十九年,到武宗至大元年(1308),因借白莲教造反事件不断发生,被元政权以“佯修善事,扇惑人众”禁止。但是,经过宗教活动家普度的的努力,仅仅过了三年,又获得合法身份,重新公开活动。英宗至治二年(1322),又因“妖僧”“妖术”、“妖言”事件重遭禁断。重遭禁断的白莲教,转入地下与弥勒教、明教合流,提出了“明王出世,弥勒降生”的教义宗旨,这时的白莲教已经不是传统佛教净土宗的支派,而是名副其实的民间邪门了。接着,便被元末红中军大起义作为战斗旗帜,掀起了一场推翻元朝黑暗统治的革命风暴。
靠红巾军起义发家的朱元璋,深明白莲教对政权的威胁,因此,当他做上大明皇帝之后,便立即于洪武元年(1368)诏禁白莲教等民间秘密教门,洪武三年(1370)又重申禁令。
因为志槃曾经把白莲教贬斥为“邪教”,后又几度遭到禁止,所以白莲教后来被封建统治者冠以“邪教”的总称,再也不见容于天覆地载。
四、明神宗(朱翊钧)万历四十六年(1618),将无为教(罗教,罗祖教)定为“邪教”,全面查禁。
无为教,山东即墨人罗清(1442-1527)于成化十八年(1482)创立。无为教以《罗祖五部经》为基本教义,这是一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中,最为闪光夺目、最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罗清提出的宇宙观和创世说,这是在吸收了佛教的“虚空”与儒、道两家的“无极”等思想基础上而进行的一次大胆的理论创造。无为教创立后所以在全国迅速发展并演化出若干派别,其原因就在于这套完整的思想体系。
罗教的发展不仅引起正统佛教的震惊,而且引起了明朝统治阶级的恐慌。正统佛教说它“虽非白莲,而为害殆有甚于白莲”;明政权则对无为教等民间教门作出“皆讳白莲之名,实演白莲之教”的判断。因此,万历四十六年(1618)明政权大打出手,全面查禁无为教,“再不许私习无为教,自取死罪”,并严令销毁《罗祖五部经》,不准再行翻刻流行。南京礼部在销毁其经版的公文《毁无为教告示》中,贬无为教为“邪教”。《告示》说:“南京礼部为毁邪教以正风俗事。照得无为教惑世诬民,原系大明律所禁,屡经部科奏准严杜。”
五、清代,“邪教”一词在官方文书中频繁出现,上至皇帝,下至州县官员,都把查办“邪教”作为头等大事,原因在于清政权把具有叛逆性的民间教门统统视为“邪教”而严厉镇压。清仁宗(颙琰)于嘉庆五年(1800)还颁布了《御制邪教说》。
清代是中国民间教门最为繁盛的历史时期。首先,明代中末叶产生的各类民间教门都基本上流传了下来,并采取了新的活动方式和手段,加快了传播进程,拥有了更为广泛的信众。其次,又涌现出一大批新的教门。这些新老教门分布在大江南北,盛传于长城内外,不时地向清政权发起攻击,威胁着清朝的统治。
清代又是中国历史上对民间教门镇压最为严酷的历史时期。有清一代,清廷屡兴“邪教”大案,对“教匪”的镇压不遗余力,动辄凌迟斩决,戮尸枭首,手段极其野蛮、残酷。
然而,面对清政府的血腥镇压,民间教门不但没有消沉,反而与农民革命运动相结全,发动了连绵不断的农民暴动和农民起义。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山东清水教起义,嘉庆元年(1796)川、陕、鄂、甘、豫五省白莲教起义,嘉庆十八年(1813)直、鲁、豫天理教起义,道光十五年(1835)山西先天教起义,咸丰、同治年间贵州灯花教起义,咸年十一年(1861)山东离卦教起义,同治五年(1866)山东黄崖教起义,还有最具影响力的太平天国(上帝教)起义和义和团运动。清代民间教门组织策动和领导的农民起义,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数量上,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
六、民国时期的反动会道门(封建会道门),从本质上说是邪教。
反动会道门是由民间教门演化而来的,但民间教门不是邪教。民间教门在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看,它们反对的是旧王朝的腐朽统治,冲击的是社会生产力已遭严重破坏的封建社会制度,它们是反剥削、反压迫、争生存,从整体上说它们不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性的本质。我们不能再沿袭封建统治者的敌视偏见,认定为“邪教”。
民间教门之所以演变为反动会道门,既有外部条件又有内在原因。从1840看鸦片战争开始,特别清朝灭亡之后的民国时期,社会历史环境发生剧烈变动。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主科学思潮的出现,社会革命理论的传播,特别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传入,使民间教门原来那套鬼神巫术思想,刼难救世说教,越来越表现出落后性,越来越与社会潮流格格不入。正是由于这种时代落后性的推动,把由民间教门演化而来的会道门总体推向对抗科学、民主、文明与进步的歧途,从而成为逆社会潮流而动、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障碍。同时,当时的军阀、政客、官僚、日寇等,都拉拢、扶持、操纵它们为已所用;而当时会道门的头目和骨干分子,又大都是劣绅地痞、土豪恶霸,他们要维护自己独霸一方的地位,也需要反动势力的庇护。因此,会道门与各种反动势力一拍即合,并在各种反动势力庇护下,编造祖派流源,控制道众,诈骗钱财,愚弄残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成为反动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这与当代邪教毫无二致。
建国后,政府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取缔反对会道门的时候,就有宗教界人士把反动会道门称为“邪教”。1950年,曾任全国政协委员、常委,中国佛教副会长,《现代佛学》主编的巨赞法师(1908—1984),在他所写的《一年来工作的自白》中说:“现在政府替我们把束缚着佛教的封建与迷信的绳索割断了,并且也把假借佛教名义,宣传迷信,使佛教蒙受不白之冤的种种邪教,如一贯道、九宫道、普济佛教会、普明佛教会等铲除了”。
七、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对“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反革命活动的”如何惩处,作了明文规定。这里的“会道门”,是从解放初期镇压反革命条例中沿袭下来的。它的具体指向是,当时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出现的,从境外渗入和境内不法分子建立的,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
1985年,鉴于反动会道门复辟活动较为突出,(例如“呼喊派”1979年通过香港渗透到广州,至1983年已在20个省市区360个县(市)发展到20多万人),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发出《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此可知,当时法律对打着宗教旗号的非法组织定性为会道门。
八、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引进“邪教组织”概念,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会道门与邪教组织并列,说明它们是一类货色。
1998年10月,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大问题的决定》明确点了邪教的名,《决定》说:“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打击邪教和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在这里,邪教又与利用宗教的非法活动相提并论,说明它们是同一类的犯罪活动。
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此前10月8日和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300条中的“邪教组织”作出法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个界定,全面准确,严密完整,不仅指明了邪教行为的违法性和非法性,而且描述了邪教行为的欺骗性;不仅为打击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社会公众识别邪教也是一个警示和教育。这个科学的界定,对世界反邪教斗争也是一个贡献。
九、关于宗教与邪教的关系,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说,邪教不是宗教,邪教根本没有完备的理论体系,更不是什么宗教文化体系,只是以一些支离破碎的迷信邪说迷惑世人,企图达到不可告人的罪恶目的。邪教编造、散布的那些迷信邪说,既是对某些宗教概念、术语的剽窃与冒用,更是对某些宗教概念、术语的歪曲。另一种观点认为邪教也是宗教,是不符合统治秩序的宗教,是宗教的劣质品种。
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邪教的‘教’不是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在这之后,邪教不是宗教占居了主导地位。
2000年11月9日至11日,亚洲首届“邪教问题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基本上达成五条共识,其中第一条是:“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不同,对邪教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因此,界定邪教不宜单纯从邪教是不是宗教这个层面过多地进行纠缠,而应主要从危害社会的角度考虑。”此后,关于邪教问题的研究,重点转移到邪教成因、危害及防范治理等更为现实迫切的问题上来。
2004年至2005年度,国家防范和处置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的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就是以区别宗教与邪教为内容的。基本观点是邪教不是宗教。
综上所述,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上,无论是宗教派别间的相互攻讦,还是政权(官员)对宗教的贬斥,它们所说的“邪教”,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邪教。民间教门不是邪教,但具有邪教的某些特征,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邪教却是社会“毒瘤”,是邪恶的产物,有百害而无一利;反动会道门是邪教,二者本质是一样的;邪教不是宗教,邪教的“教”是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
参考书目资料:
范文澜《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
濮文起《秘密教门》(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
牟钟鉴、张践《中国宗教通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委会《论邪教》(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学苑出版社,2004年)
(作者:齐 克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