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实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2%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降耗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将节能降耗工作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培育科学的生活方式相结合,突出重点领域,依靠科技进步,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经济鼓励政策,推动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节能,全方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向节能型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2%。“十一五”期末,全市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2%;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5%;新建民用建筑能耗下降22%;政府机关用能总量减少20%。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降耗
(一)重点耗能单位的节能降耗。重点做好钢铁、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建立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平均、最低水平。发改部门要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加强耗材大户原材料消耗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原材料消耗统计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账,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对原材料消耗定额进行目标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在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科学合理制定建筑物用能能效指标,建立建筑物能效标识制度。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设计标准(65%)和公共建筑设计标准(50%)。建设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推进措施,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度,“十一五”末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约900万平方米)。
(三)交通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能效,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污染物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
(四)商用和民用节能降耗。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室内空调温度提高1-2度。加强对月饼、茶叶、保健食品等产品过度包装、搭售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限制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降低一次性消费用品的生产和消费,鼓励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便于回收的包装材料,倡导绿色消费。
(五)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建设部门要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规范,搞好示范工程并组织推广。对既有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在不影响安全质量和建筑立面外形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太阳能和土壤源、水源、空气源热泵等改造项目。在农村地区大力推广建设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三、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按照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推动产业升级,降低高能耗产业的比重。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努力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快提高工业附加值率。贯彻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高消耗产业的盲目发展,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二)加大节能降耗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力度。科技部门要把节能降耗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鼓励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技术、设备、工艺和新材料,组织实施绿色照明、普通汽轮机改造、非晶变压器改造等重点节能降耗改造工程。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及时跟踪国内外不同行业的能耗水平,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做好政策研究、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服务工作。
(三)加快节约原材料技术进步。通过推广和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提高原材料的成材率和利用率;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重点加强对节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态技术的研发,实现废弃物再生利用,以可再生资源替代自然资源,提高原材料重复利用率;加快发展新材料和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原材料的替代。通过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资源配置。
四、创新管理机制
(一)建立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实行能耗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将GDP能耗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市、各企业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分别作为各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市考核办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考核。
(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10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各区市、各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工业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
(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政府搭建平台,通过与能源管理公司合作,建设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支持其利用资金、技术等优势,对政府、企业用能进行诊断,在不增加前期资金投入的条件下,实现能耗的大幅度降低。
(五)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建立实施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指标公报制度,每半年对GDP能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强化对能耗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各主管部门要对能耗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工作通报制度。
健全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做好能源计量管理。
(六)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完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日常监察,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企业和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节能管理和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论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发改、建设、质检等部门和节能监测机构的作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五、完善鼓励政策
(一)加大政府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并每年保持一定的增长比例,主要用于节能产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及节能降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奖励表彰补助等,形成支持节能降耗的稳定资金渠道。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研究制定,发改、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落实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国家对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利用国家节能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节能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能降耗技术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节能降耗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